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吴计林,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计林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吴计林与王步峰、耿琦、谢某某、白某某(均已判刑)以“爱发公司”名义,结伙假借民间借贷,利用被害人江某某、杨某某、林某乙、郑某乙、郑某丙、袁某某等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以低利息、无抵押、快速放款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借款,以行业规矩为由收取砍头息、看点费、手续费、GPS安装费等,诱骗被害人签订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借款协议及空白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骗取被害人钱款,或肆意认定违约,强行控制被害人车辆,以卖车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虚高本息、违约金,形成以被告人吴计林为纠集者,王步峰、耿琦为骨干成员,谢某某、白某某为中介、出资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是:
一、敲诈勒索
1.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吴计林伙同王步峰、耿琦、谢某某、白某某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与被害人江某某签订虚高至15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砍头息、手续费等名义向江某某收取费用3.1万元,实际支付11.9万元。同年8月3日凌晨,因江某某未如约归还1万元本金,王步峰、耿琦、谢某某等人遂强行控制江某某宝马520Li小轿车,以卖车抵债相要挟向江某某索得8万元违约金。
2.同年9月12日,被告人吴计林伙同王步峰、耿琦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与被害人林某乙签订虚高至3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砍头息、手续费等名义向林某乙收取费用7800元,实际支付2.22万元。尔后,吴计林、王步峰、耿琦等人因林某乙未能按时归还本金,以上门滋扰、堵锁眼、强行控制林某乙轿车、以卖车抵债相要挟等方式向林某乙索得4300元违约金。
3.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吴计林伙同王步峰、耿琦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虚高至18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以杨某某闽******奔驰C200L小轿车作为抵押,以砍头息、手续费等名义向杨某某收取费用4.3万元,实际支付13.7万元。2018年1月23日,吴计林和王步峰、耿琦再次出借给杨某某3万元。2018年1月9日至1月31日,杨某某支付延期费、利息、违约金等共计8.36万元。同年2月间,被告人吴计林和王步峰、耿琦以卖车抵债相要挟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滋扰,再次索要19万元。因杨某某未支付该款,吴计林和王步峰、耿琦遂变卖该车。案发后,该车已由王步峰、耿琦家属主动代为上交古田县公安局。经鉴定,该车抵押时价值33.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账单流水、借款协议、借条、汽车抵押借款协议、微信聊天、报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王步峰、耿琦等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林某乙、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计林供述和辩解。
5.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二、诈骗
1.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吴计林伙同王步峰、耿琦与被害人郑某乙签订虚高至8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砍头息、手续费、看点费等名义向郑某乙收取费用1.4万元,实际支付6.6万元。同年3月31日至10月12日,郑某乙支付本息共计14.73万元。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吴计林和王步峰、耿琦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再次与郑某乙签订虚高至2万元的借款合同,又以砍头息、手续费、看点费等名义向郑某乙收取费用3000元,实际支付1.7万元。同年10月23日至12月24日,郑某乙共计还款5500元。上述共计骗取8.43万元。
2.同年5月17日,被告人吴计林伙同耿琦与被害人林某乙签订虚高至3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砍头息、手续费、看点费、GPS安装费等名义收取费用7500元,实际支付林某乙2.25万元。同年6月1日,林某乙还款3万元。上述共计骗取7500元。
3.同年6月10日,被告人吴计林伙同王步峰、耿琦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与被害人袁某某签订虚高至5万元的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又以砍头息、看点费、手续费、天退费等名义收取费用2万元,实际支付3万元。同年6月17日,因袁某某无力支付天退费,被告人吴计林伙同王步峰、耿琦再次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与袁某某签订虚高至5万元的借款合同,又以砍头息、看点费、手续费及天退费等名义收取费用2万元,实际支付袁某某3万元。同年6月11日至10月9日袁某某支付本息、违约金共计11.54万元。上述共计骗取5.54万元。
4.同年9月7日,被告人吴计林伙同王步峰、耿琦与被害人郑某丙签订虚高至7万元的借款合同、空白汽车抵押借款协议,以郑某丙雪佛兰迈瑞宝轿车作为抵押,又以砍头息、手续费、看点费等名义收取费用2.5万元,实际支付郑某丙4.5万元。被告人吴计林和王步峰、耿琦将郑某丙小轿车停放在莆田车库后被他人开走。同年9月间,被告人吴计林和王步峰、耿琦到郑某丙父亲店中、家里滋扰,隐瞒车辆去向并向郑某丙父亲催讨钱款,未果。2018年1月间,吴计林到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起诉郑某丙要求归还7万元本金及利息获胜诉,郑某丙不服判决以对方是套路贷为由上诉,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在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吴计林撤诉。上述共计骗取2.5万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计林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厝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吴计林名下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个人存款4.546409万元被古田县公安局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银行账单流水、借款协议、借条、汽车抵押借款协议、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林某甲、王步峰、耿琦等证言。
3.被害人郑某乙、林某乙、袁某某、郑某丙陈述。
4.被告人吴计林供述和辩解。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提取到案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计林为攫取经济利益,伙同他人设置套路非法放贷,先后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逐步形成以吴计林为纠集者,王步峰、耿琦为骨干成员,谢某某、白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吴计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共计37.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虚高借款金额、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7.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吴计林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吴计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 文
陈雪斌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计林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和证据册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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