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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330723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武义县**镇**村**路**号。本案2020年5月2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6月2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以经营工程、卤味店缺少资金以为由,以承诺还本付息,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向程某某、徐某甲、金某甲、金某乙、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徐某乙、王某甲、吴某某、俞某某、王某乙、陈某某、范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共计借款人民币1203.44万元。2014年吴某某因无力归还借款人本金和利息,资金链断裂出逃。目前吴某某无能力归还所欠借款。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武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借条、报纸公告、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董某某、朱某某、徐某甲、金某甲、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

检察官助理:章小强

2020年9月18

                                      (院印)

附件: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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