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3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8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6月18日、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虚构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与被害人潘某某、杨某某相识、“相恋”。在“恋爱”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编造公司业务需要资金、母亲住院等理由,不断向被害人索要钱款。截止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共骗得49927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吴某某骗得被害人潘某某共计39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卡包丢失、补办身份证为由两次各骗得被害人潘某某3000元,共计6000元;
2.2016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以欠某公司钱款和相关诉讼费为由,骗得潘某某20000元;
3. 2016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欺骗潘某某办理中国银行贷款后通过各种理由骗得被害人潘某某12万元;
4. 2016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山东进原料等理由,骗得被害人潘某某14万元;
5. 2017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公司收购、工商清算为由骗得被害人潘某某15000元;
6. 2017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在外地出车祸为由,骗得被害人潘某某15000元;
7. 2017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以母亲住院手术为由骗得被害人潘某某19000元;
8. 2017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其母亲银行抵押贷款需好处费为由骗得被害人潘某某20000元。
二、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吴某某骗得被害人杨某某10427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10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以请老板帮忙、请老板吃饭、上KTV等理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52800元;
2.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以深圳出差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10000元;
3.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谈业务为由骗得杨某某5000元;
4.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请领导吃饭、买茶叶为由骗被害人杨某某分别转账6000、3000、1700元,共计10700元;
5.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谈业务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2800元;
6.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谈业务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5000元;
7.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谈业务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7800元;
8.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谈业务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5000元;
9.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骗得被害人杨某某400元;
10.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骗得被害人杨某某70元;
11.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处理昆山房子需要打点为由骗被害人杨某某分别转账200元,1900元,共计2100元;
12.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过户交物业费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5.通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成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卷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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