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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能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吴某能,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经批准,于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某能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征得被害人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钩机将被害人张某某承包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三坑水库土名“东坑尾”的41.22亩土地上的1648棵荔枝树和246棵杂木阔叶树推倒毁坏。经鉴定,荔枝树平均每棵价值人民币350元,阔叶树平均每棵价值人民币53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89838元。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吴某能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使用钩机将被害人张某某承包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三坑水库上的21个石灰池毁坏(依法不予价格鉴定)。

2019年8月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能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吴某能的身份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能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冬年

2020年4月7

附:

1.被告人吴某能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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