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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盗窃、吸毒,于2018年3月1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于2020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院批准,于次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窜至凯里市宁波路协和医院交警队岗亭处,盗窃岗亭内黑色台式电脑一台、警服3件、数码播放器2部。随后,吴某某将盗窃得来的黑色台式电脑以30元的价格卖给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店”的陈某某。同日15时许,民警在凯里市西门老街处将吴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被盗的警服3件、数码播放器2部。9月15日,民警从陈某某处扣押被盗的黑色台式电脑一部。9月21日,民警依法将被盗物品发还给凯里市公安局交警队民警龙某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家桃

                                               检察官助理 雷  丹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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