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街道**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作为晋江市**镇**陶瓷建材园晋江市**陶瓷有限公司**分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负责收取客户货款、记账、做账等职务便利条件,采取私自收取公司客户现金货款后通过做账将货款抵充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332932元,用于归还私人信用卡欠款、银行贷款等。在上述行为被公司发现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2月份之前陆续向被害公司退出非法侵占的货款人民币20万元。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菜市场**快餐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营业执照、控告书、银行交易明细、销售收款日报表、应收账款日报表、客户对账单,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彭梅生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吴某某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退回部分赃款,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团圆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七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