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双艳,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5日被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和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锐生,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乡**村**社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杜某甲(已判决)常去被告人吴某开的麻将馆打麻将,二人因此认识。在此期间,吴某了解了杜某甲的家庭情况,便委托被告人邓某某给杜某甲介绍对象。
2014年10月份,邓某某先是给其同村的邓某甲介绍,但邓某甲得知杜某甲系二婚没有同意。后邓某某又想给其同村的其他人介绍,其同村的周某某知道后便让邓某某介绍给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并要了杜某甲的照片让在山东打工的王某乙看,看了照片后过了几天,王某乙就从山东赶回家并与杜某甲在成县**宾馆见了面并介绍了各自的情况。吴某、邓某某隐瞒了杜某甲的家庭情况,谎称杜某甲父亲已故,母亲另嫁,吴某是杜某甲的姐姐,婚事由吴某做主。一周后,邓某某开着车带领杜某甲、吴某来到成县苏元乡尹水村王崖社王某乙家采门,王某甲给了杜某甲2400元采门钱,给了邓某某400元车费、一条紫兰州香烟、一瓶二星世纪金徽酒、一条被面。杜某甲因不满意此事,便将2400元给了邓某某。事后,双方又对订婚时间和彩礼进行了商量,最终订婚时间定到2014年11月23日(农历十月初二)、彩礼为80000元。2014年11月23日,订婚仪式在成县**街**楼上举行,参加订婚的人男方有王某乙、王某乙的父亲王某甲、大伯王某丁以及闫某甲、闫某乙、周某某,女方有杜某甲、吴某、吴某的儿子、邓某某。吴某还叫来张某某和袁某某冒充杜某甲姑姑、舅舅。订婚宴上,王某甲在杜某甲给其敬酒时给了杜某甲改口钱2400元,并给在场的小孩每人200元喜钱。吴某再次谎称她是杜某甲的姐姐,婚事由她做主。订婚仪式结束后,王某甲等人来到吴某的出租房里由王某甲将80000元彩礼交给邓某某。同日,邓某某与吴某一同将该笔钱中的59100元存在了邓某某在甘肃银行开办的银行卡上,将剩余的20900元挥霍。订婚仪式后,杜某甲又要去6000元买“三金”。
2014年12月,王某乙受伤在天水住院,杜某甲在天水陪护王某乙几天后失去联系。期间,邓某某与吴某陆续将银行卡中的59100元挥霍,最后谎称80000元钱被杜某甲拿走了,并给王某甲写了96000元的欠条,后未能还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
证人杜某甲、闫某甲、潘某某、周某某、闫某乙、袁某某、张某某、王某丁、杜某乙、冉某某、吴某艳、吴某丙的证言:
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毅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西和看守所,邓某某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现;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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