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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抢劫、强奸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23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屏南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座**。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经济拮据,携带水果刀在福州市鼓楼区**路**道**路附近闲逛寻找盗窃对象。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逛至福州市鼓楼区**镇**路**号**小区时,发现该小区**座**室的窗户未关,便翻窗进入室内意图窃取财物,并进入被害人梁某某睡觉的卧室内,持刀威胁梁某某索要手机等财物,后因被害人梁某某不让带走手机,被告人吴某某便放弃带走手机转而持刀威胁梁某某,不顾被害人梁某某的哀求,逼迫梁某某帮其口交,后采用强行剥扯衣物等暴力手段意图与梁某某发生性关系,因梁某某反抗及被告人自身原因而未得逞,后被告人吴某某翻窗离开。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吴某某作案时所穿的衣服、帽子、鞋子等物证照片等;

2.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等;

3.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被告人吴某某对作案地点、丢弃水果刀地点的指认,被害人黄某某对视频截图的指认等;

8.视听资料:被害人黄某某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小区**座**大厅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并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在抢劫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俊敏

检察官:林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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