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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抢劫案)_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9197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捕前住凉城县****村。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8月26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凉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凉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晚,被告人吴某某在凉城县**村党校旁马路发现被害人王某甲,吴某某向王某甲索要钱款,王某甲说没有,吴某某手持改锥将王某甲的脸部和脖子下方扎伤,后王某甲被迫给了吴某某300元现金,吴某某拿上钱后放王某甲回家。2020年8月24日上午, 被害人王某甲在凉城县**村**校旁边吴某某居住的烂房子里,吴某某持刀又向王某甲索要钱款,王某甲又给了吴某某400元现金。经鉴定,吴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王某甲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改锥一把、尖刀两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强取被害人王某甲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妙丽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凉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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