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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有强奸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吴某有,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住**镇**村委会**村**号,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梅学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有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有尾随被害人何某某来到本市**镇**村**中转站女厕所,趁何某某上厕所之际,从隔壁卫生间夹板爬过何某某正在使用的卫生间,威胁何某某不许出声,并采用压住被害人双手等方式强行与何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当天9时许,何某某报案至东莞市公安局,经侦查,东莞市公安局于当日在**镇**城一劳务派遣公司将吴某有抓获归案。经鉴定,何某某阴道内擦试物与吴某有的血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5.93*102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衣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强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有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有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十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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