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日被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镇**村, 2012年1月1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4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焦作市劳教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日被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前后至8月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以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及货车司机杨某丁、张某甲、郑某某、姚某某、安某某、张某乙、杨某戊、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在徐州市**运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从山西发往徐州沛县、铜山的煤炭运输过程中,多次采取用差煤倒换车上精煤的方式,从每辆货车倒换5吨至10吨不等的精煤,后发往徐州沛县东原港、铜山亿吨港等地,2018年8月1日送至铜山区柳新镇亿吨港被买方徐州市**运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当场发现。经查,涉案总价值约1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在用差煤倒换精煤的操作中实施过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过磅单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杨某甲、杨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