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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熟市**镇**号,现住江苏省常熟市**镇**村**组。2017年9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7月3日、8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8月2日、10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宿州市注册成立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经营范围:商业运营管理、规划、设计、项目招商、商铺租赁等, 2015年7月23日,**公司与安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租赁宿州开发区**大道**广场4#、5#楼约12000平方米,租期二十年,从2015年7月15日起至2035年7月18日。**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吴某某委托多家营销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彩页等方式宣传称,**分公司位于宿州市开发区**大道**广场4#、5#楼的商铺是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将引进欧尚超市进驻,开发成大型购物中心,将该商铺分割成大小不等的商铺向社会公众招租,并承诺一次性收取租户20年房租费,租户可以将商铺返祖给该公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每年按照比例返还高额租金给租户,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以这种高额返祖的方式向张某甲、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余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90多人吸收资金计人民币13204046元,被告人吴某某将上述款项大部分用于付租金、房屋装潢、管理费用、 宣传费用等,其中返还承租方租金人民币832345.75元,造成承租方人民币12371700.25元租金无法收回。

该案由承租人报案案发,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刑满释放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赁合同书、收据、宣传单、银行转账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胡某某、武某甲、李某乙、蔡某某、郁某某、戴某某、李某丙、韦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余某某、李某丁、武某乙、王某某、马某某、张某丙、邢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安徽求是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浩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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