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吴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61********,汉族,大学本科,原惠来县**局长,现住惠来县**镇**栋**房,户籍地惠来县**镇**巷**号,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4月17日被揭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1月12日由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受贿人民币143万元和港币29万元,折合人民币167.35429万元
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某任惠来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三旧”改造、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地手续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43万元,港币2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吴某接受惠来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甲的请托,在办理**花园“三旧”改造项目有关手续上为吴某甲提供支持、帮助,并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甲人民币1万元。
(2)2014年,吴某接受惠来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甲(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办理**(二期)“三旧”改造项目有关手续上为其提供支持、帮助。2017年初,吴某在方某甲位于惠来**小区家里收受方某甲人民币100万元。
(3)2015年至2018年,吴某接受惠来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某乙的请托,在办理**“三旧”改造项目有关手续上为其提供支持、帮助,并先后三次分别在**酒店、*饭店、**小区家里收受方某乙共计港币12万元,人民币5万元。
(4)2016年,吴某接受原惠来县**厂所有人张某某的请托,在办理**厂“三旧”改造项目有关手续上为张某某提供支持、帮助。2017年底,吴某在其**小区家里收受张某某港币5万元。
(5)2016年,吴某接受惠来县**旅馆实际控制人方某丙的请托,在办理**“三旧”改造项目有关手续上为方某丙提供支持、帮助。2017年底,吴某在其**小区家里收受方某丙人民币10万元。
(6)2015年至2017年,吴某接受惠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丁的请托,在竞拍位于**镇**中学北侧三宗地块土地上为方某丁提供支持、帮助,并先后四次共在其位于**镇政府宿舍家里收受方某丁共人民币 4万元,港币3万元。
(7)2015年下半年吴某接受惠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的请托,在竞拍位于**镇**片区地块土地上为陈某甲提供支持、帮助。2018年下半年,吴某在其**小区家里收受陈某甲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书橱一套。
(8)2009年至2011年,吴某接受惠来县**镇公益性骨灰公墓投资人方某戊的请托,在办理**镇公益性骨灰公墓用地手续上为方某戊提供支持、帮助。吴某在2010年、2011年及2017年的春节前,先后三次在惠来宾馆附近收受方某戊港币5万元。
(9)2017年初,吴某接受惠来**大酒店实际控制人方某己的请托,在办理**镇**村公益性公墓用地手续上为方某己提供支持、帮助,并在其**小区家里收受方某己人民币10 万元。
(10)2011年,吴某接受惠来县**镇**社区党总支书记陈某乙的请托,在办理**镇**社区提留建设用地有关手续上为陈某乙提供支持、帮助,并在其位于**镇政府宿舍家里收受陈某乙人民币2万元。
(11)2014年下半年,吴某接受**镇政府职工方某庚的请托,承诺在变更**镇**社区位于惠来县**中学东侧地块土地用途上为方某庚提供支持、帮助,并在其位于**镇政府宿舍家里收受方某庚港币2万元。
(12)2014年底,吴某接受广东**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某辛的请托,承诺在办理**镇**村有关土地国土手续上为方某辛提供支持、帮助,并在该公司收受方某辛港币2万元。
(13)2015年,吴某接受时任揭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甲的请托,在办理**镇**村**土地国土手续上为林某甲提供支持、帮助。2016年春节前,吴某在**宾馆附近收受林某甲人民币4万元。
(14)2016年底,吴某接受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乙的请托,承诺在办理**镇**土地国土手续上为林某乙提供支持、帮助,并在林某乙公司收受林某乙人民币5万元。
2、贪污公款人民币3.1994万元
2012年9月,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惠来县**局长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方式,将个人消费在惠来县**报销入账,非法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3.1994万元。
3、私分国有资产人民币48.9205万元
2014年,惠来县**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人民币48.9205万元私分给该局工作人员,其中:发放包干费用26.5205万元;发放耕地保护责任制补助6.74万元;发放岗位责任制补助2.38万元;发放土地卫片外业调查补助 5.9万元;发放国家卫片执法检查补助3.69万元;发放土地规划中期调查修编补助3.69万元。
4、滥用职权罪,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人民币143.848037万元
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某任惠来县**局长期间,超越职权,违法决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海产品、烟茶酒等用于惠来县**非正常公务支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43.848037万元。
2019年9月,吴某已通过家属将违法犯罪所得173.4818万元上缴揭阳市监委,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所得44.5255 万元已上缴惠来县监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超越职权,违法决定使用财政资金,致使公共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佳铭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9册;
3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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