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5********,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8日至8月5日、自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其中2019年7月19日至12月25日为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6月24日至7月8日、自2019年9月5日至9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陈某甲于2014年结婚,婚后多次因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躲藏在武汉市硚口区**号楼**单元**楼梯间,等候居住在9楼905室的陈某甲父亲陈某乙,意图通过威胁陈某乙的方式逼陈某甲与其离婚。
当晚21时许,陈某乙回家时与等候在此的被告人吴某某相遇并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持刀对陈某乙胸部、腰腹部等部位实施连续捅刺,致陈某乙右肺、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和书证;3.证人张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5.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6.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8.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柴斌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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