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中路**居委会**号**户,入户盗窃一部白色苹果XR手机。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的白色苹果XR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5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次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属于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静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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