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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进、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吴某进,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我院于2020年3月10日批准逮捕,2020年5月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抓获,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8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梯村**组,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我院于2020年3月10日批准逮捕,2020年5月7日主动到案,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8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吴某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5日晚,被告人吴某进、徐某某与穆某甲(另案处理)及穆某乙等人在镇雄县**镇街上的KTV唱歌、喝酒。当晚21时许,吴某进、徐某某等人相约吃宵夜,吴某进驾车至**镇**门口时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之父李某丙会车,双方因车灯灯光变换问题发生纠纷,吴某进提甩棍吓唬李某丙,徐某某伸手推李某丙,经其一方其他人劝阻,吴某进、徐某某等人离开。李某甲、李某乙得知此事后,便带着甘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街上寻找吴某进等人,后在**镇**街“合江烤鱼店”外发现吴某进等人停放的两辆贵州牌照车辆,李某甲进到烤鱼店内质问谁是贵州牌照的车主并喊徐某某、穆某甲等人出烤鱼店用车钥匙试车,穆某甲出烤鱼店途中与李某甲发生肢体冲突,继而双方人员相互殴打,李某甲左面部、唇等部位及李某乙左上臂被吴某进、徐某某方提刀砍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构成重伤二级、李某乙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进、徐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进、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进、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进、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进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徐某某二年零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检察官助理:罗倩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进、徐某某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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