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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发故意伤害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55号

被告人吴某发(绰号“光头”),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发曾因赌博,于2019年10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8月3日被假释,2019年4月25日假释期满。被告人吴某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发在常州市武某某**镇**街**居委会对面**街一无名棋牌室,与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老乡)、钱某某(张某某朋友)等三人“斗牛”打牌,因被告人吴某发怀疑被害人张某某“出老千”,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将被告人吴某发推倒,并采用用拳头打、板凳砸等方式殴打被告人吴某发,致被告人吴某发鼻背部受伤。被害人杨某某系被害人张某某老乡,与吴某某(吴某发侄子)等人一起在旁边劝说、拉架,被告人吴某发要求吴某某报警。被拉开后,张某某欲离开棋牌室,被告人吴某发手持玻璃杯拍在被害人张某某左耳附近,致被害人张某某颌面颈部受伤,并用拳头打杨某某面部,致杨某某鼻子受伤。杨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张某某颌面部、耳廓、颈部留有多处瘢痕累计长度达20.0cm以上,经鉴定属轻伤一级;吴某发鼻背部瘢痕长度为1.5cm,经鉴定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发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栎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发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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