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9〕631号
被告人吴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住山东省蒙阴县**镇**号。被告人吴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被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3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京金,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村**号。被告人郭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5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赌博,于2016年8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罚款五百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10月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郭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包庇罪、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郭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年初以来,钱某某(另案处理)以老乡、朋友等关系为纽带,逐步招揽了被告人吴某、郭某及孙某某、谭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翟某某、汤某某、戚某某、王某某、董某某、欧某某、苏某某、徐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通过“快手”软件发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炫富的视频,吸引周某某、曹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均另案处理)前来投奔,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规模较大,成员基本稳定,内部分工明确,钱某某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吴某及孙某某、谭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翟某某、汤某某、戚某某、王某某、董某某为该组织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郭某及欧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曹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孙某某、苏某某为该组织一般参加者。钱某某租赁常州市武进区星河丹堤1区23号等地作为组织的活动地点,并邀请纹身师给组织成员纹身,制定了相应的组织纪律,如不准吸毒、听从指挥、随叫随到、成员被抓后服从安排去司法机关顶包等。
该组织自2016年4月份以来,在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湖塘镇、前黄镇等地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手段敛财,非法获利300万元以上。为维系该组织的存在,方便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并扩大该组织的影响力,被告人钱某某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租赁房屋给部分组织成员集中居住。
该组织在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家巷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致多人受伤;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债务纠纷;向商户收取“保护费”。
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牛塘镇及周边乡镇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被害人和有关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惧,致使大多数被害人慑于该组织势力,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有的被害人为躲避该组织纠缠有家不敢回,例如:被害人章胜举家搬迁至浙江。该组织在“快手”视频上发布大量涉黑涉恶性质短视频,并且有部分粉丝慕名前来投靠,对观看视频的青少年的产生了错误的引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侍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郭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调取的“快手”视频。
(二)聚众斗殴
1.2016年年底的一天,潘某甲(另案处理)因赌博与被害人张辉、韦伯党等人发生纠纷,潘某甲为报复张辉、韦伯党等人,电话纠集被告人吴某及钱某某、谭某某、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至常州市武进区广电西路525号交通银行门口,持棒球棒追逐张某某、韦某某,并对张某某进行殴打。
2.2017年3月30日晚,钱某某纠集被告人郭某及戚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南苑宾馆大厅帮助潘某甲向被害人刘某某讨债,讨债过程中钱某某一方与被害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斗殴,因在打斗过程中未占上风,钱某某又召集孙某某、汤某某、徐某乙、曹某某、徐某甲、周某某、董某某等人携带钢管等工具赶到南苑宾馆帮忙。因民警在现场,上述人员跟随上述被害人至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阳湖院区,对在医院看伤的刘某甲、王某某等人进行堵截,找到王某某后,被告人吴某及潘某甲扇其耳光,并逼迫王某某道歉。
3.2017年4月5日,钱某某因替被害人李清讨要债务后索要报酬未果,纠集被告人吴某、郭某及王某某、翟某某、孙某某、汤某某、孙某某、戚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志盛宾馆大厅对李清及其朋友李某某、任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莫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郭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三)寻衅滋事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钱某某因讨要赌债等非法债务等事由,多次纠集或默许被告人吴某、郭某及谭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实施随意殴打、恐吓、纠缠、滋扰他人、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中被告人吴某参与9起,被告人郭某参与3起。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钱某某先后2次纠集被告人吴某及孙某某、王某某、翟某某等人,至被害人壮某某位于常州市武进区卢家新苑的住处,采用U型锁锁门、高音喇叭滋扰的方式逼被害人壮某某偿还赌债。
2.2016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钱某某为向被害人孙某某讨要赌债,纠集被告人吴某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武南桥加油站对孙伟伟进行殴打。
3.2016年10月初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某及钱某某、谭某某、汤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戚某某、孙某某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市井里饭店吃饭时,以该饭店的鱼是臭的为由,逼迫饭店工作人员李某某、孙某某将鱼吃掉,并由孙某某、李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
4.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吴某及钱某某、谭某某、翟某某、汤某某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市井里饭店吃饭时,借故饭菜太贵,殴打饭店工作人员杨某某,并打砸店内财物。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之伤构成轻微伤。
5. 2017年1月,被告人吴某及钱某某、谭某某、孙某某、翟某某、李某某等人为替潘某甲讨要债务,在常州市武进区志盛宾馆一房间内,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殴打。
6.2017年3月16日晚上,钱某某因怀疑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赌博作弊导致李某某等人借给其他赌博人员的水钱无法收回,纠集被告人吴某及谭某某、戚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汤某某、徐某乙、徐某甲、曹某某、周某某等人,至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格林豪泰宾馆411房间,用电警棍电击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何某某,逼迫王某某写下4.5万元的借条,并将王某某的汽车开走用于抵押上述借条中的款项。
7.2017年5月7日,为逼迫被害人王某某交付上述借条中的4.5万元,被告人郭某及孙某某、李某某、戚某某、周某某等人将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镇**号住处的门窗玻璃砸烂。
8.2017年4月初的一天,为报复被害人刘某甲,潘某甲通过钱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及谭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翟某某、王某某、欧某某、戚某某、孙某某、汤某某、董某某、周某某、徐某乙、徐某甲、曹某某、徐某某等人,乘车携带钢管、砍刀等工具,至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与丹阳市吕城镇交界处的一赌场,由钱某某带领被告人吴某及谭某某、欧某某、李某某、翟某某、孙某某等人进入赌场,其他人在赌场外接应,钱某某安排欧某某故意辱骂刘某甲,后被告人吴某及欧某某、谭某某等人对刘某甲拳打脚踢,刘某甲持匕首反击,造成被告人吴某及谭某某、欧某某等人受伤。
9.2017年5月的一天,钱某某为逼迫被害人季某某到其赌场里赌钱,安排孙某某、王某某等人将季锡刚带至常州市武进区西太湖边,钱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谭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戚某某、汤某某、董某某、翟某某、欧某某、周某某、曹某某、徐某乙、徐某甲及被告人吴某、郭某等人持刀对季某某进行恐吓。
10. 2017年5-6月的一天凌晨,钱某某为向被害人刘某某讨要赌债,纠集被告人吴某、郭某及谭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汤某某、翟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曹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庙桥街上的一个赌场门口拦住刘某某,并持关公刀、钢管等对刘某某进行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壮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郭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四)非法拘禁
1.2016年12月25日晚,钱某某为向被害人胡某某讨要赌债,纠集被告人吴某及谭某某、翟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戚某某、汤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先后将被害人胡某某拘禁在常州市武进区志盛宾馆、锦州宾馆,期间被告人吴某等人对胡某某进行殴打,拘禁时间4个小时以上。
2. 2017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为向被害人章某某逼要赌债,钱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及孙某某、谭某某、李某某、翟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戚某某等人,先后将被害人章某某某、丁某某非法拘禁在常州市武进区志盛宾馆、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万塔村委的一鱼舍里,并以电警棍电击、拳打脚踢等方式对二人进行殴打,直至次日15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章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五)敲诈勒索
1. 2017年9月份,钱某某为敲诈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家巷“盛唐动漫游戏室”的经营者,纠集被告人吴某及孙某某、孙某某、戚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周某某、欧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某、曹某某、翟某某、谭某某、王某某、汤某某等人,到该游戏室内占座,后又安排董某某、欧某某、徐某某、周某某至该游戏室内举报有人赌博,逼迫游戏室负责人林某某向其支付“保护费”共计3万元。
2. 2016年下半年,因不堪忍受钱某某等人的骚扰,章某某委托被害人陈某某(房产中介)出售常州市武进区长河花园8幢甲单元301室的房屋,钱某某以房屋卖掉影响其向章某某要债为借口,逼迫被害人陈某某偿还章某某的债务,并安排被告人吴某及汤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潘某甲等人对陈某某进行跟踪、威胁、殴打,陈某某被迫付给钱某某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六)开设赌场
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间,以钱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单独或伙同沙某某、沈某某、周某某、戴某某、朱某某、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家巷周边地区,开设赌场共100场以上,平均每场抽头渔利2万元以上,共计非法获利300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吴某负责接车及在赌场内维持秩序,参与30场以上;被告人郭某负责在赌场内抽头,参与20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郭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吴某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郭某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郭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郭某在他人的纠集下,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郭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在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郭某在开设赌场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对该部分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郭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衍兵
贺运明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郭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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