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刑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吴石存,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0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镇**村**组**号。于2014年8月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10月23日被释放;于2015年10月2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12月8日被释;于2017年1月1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被释放;于2017年11月2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8月1日被释放;于2019年4月1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10月21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嵩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石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吴石存到云南省嵩明县**街道**小区,翻墙进入**号别墅李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6000元、铂金戒指1枚、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被盗铂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100元。
2.2020年3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吴石存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翻墙进入**号联排别墅苏某某家中,盗走黑色佳能相机1部。后吴石存又翻墙进入**号联排别墅陈某乙家中,盗走人民币3300元、价值2000元的厦门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购物卡1张、K金翡翠戒指1枚等物。经认定,被盗佳能相机价值人民币11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相机、戒指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陈某乙、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石存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石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5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吴石存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应新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吴石存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3份,视听资料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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