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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镇**排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至10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多次以拨打12345举报电话的方式,举报被害人董某某工地晚上施工噪音扰民,来敲诈勒索董某某。董某某被吴某某等人敲诈勒索人民币10000元,吴某某分得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抓获。2019年11月6日被害人董某某谅解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通话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视频;

7.其他证明材料:抓、破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人民币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

2020年3月18日

附:

(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证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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