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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国诈骗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吴某国,男,197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广东省恩平市阳春**。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9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国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吴某国、郭某某(另处)、冯某某(另处)、谢某某(另处)四人共谋骗取他人财物,约定由郭某某负责寻找被害目标,吴某国充当从澳门回来的洗牌手,冯某某充当赌博输钱的受害人,谢某某充当石油老板。2018年11月8日,在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郭某某约刘某某吃饭,并在吃饭过程中向刘某某介绍吴某国和冯某某。按照约定,冯某某假装和吴某国不认识,并在得知吴某国打牌技术高超后,称自己被人赢钱,让吴某国为自己“报仇”,共同去赢“石油老板”谢某某的钱。之后,冯某某电话联系谢某某,谢某某来之后,五人先以打“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在谢某某故意输掉身上的钱后,谢某某拿出一袋子,称里面装的全是现金(实际只有面上的是真币,下边的是纸巾),要求吴某国一方凑齐钱后再赌,并要求现场的人一个都不能少,并要求让刘某某负责发牌。吴某国等人以凑钱为由,找刘某某出钱,并向其承诺包赢不输,刘某某遂将5.77万元人民币拿给吴某国等人。后吴某国等人与谢某某在叙永县叙永镇格律诗茶楼以赌“三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刘某某按谢某某等人的要求负责发牌,吴某国按计划故意将钱全部输给了谢某某。后,吴某国、谢某某、郭某某、冯某某等人将骗取到的刘某某的5.77万元予以分配。

2019年2月7日,被告人吴某国、郭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兴文县聚珍园商务宾馆213房间内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吴某国、郭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古蔺县创客酒店富贵厅包厢内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吴某国、郭某某等人在古蔺县创客酒店富贵厅包厢内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9年,被告人吴某国伙同他人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吴某国、郭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新兴县河头镇兄弟山庄8号房间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袁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吴某国在恩平市**路一宾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吴某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8月13日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捕同案犯。

另查明,郭某某于2020年4月2日向被害人刘某某退还14万元,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退还的钱款中部分来源于被告人吴某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吴某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吴某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吴某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犯罪被告人吴某国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林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国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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