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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璧全、倪某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吴璧全,曾用名吴化名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522126197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大厦**室。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倪某甲,曾用名倪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新宁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璧全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倪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23日,那某某(已判刑)与他人注册成立哈尔滨***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那某某。后那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吴璧全,二人商议开展融资业务。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吴璧全利用那某某提供的哈尔滨***养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在洛阳注册成立哈尔滨***养殖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称***洛阳分公司),负责人为那某某,经营范围为饲养技术咨询。被告人吴璧全作为***洛阳分公司的总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在洛阳的业务工作,聘请胡某某带融资团队来洛阳融资,虚构***洛阳分公司在哈尔滨有大型养殖场,以养殖场扩张需要资金为由,采取高息诱惑的方式,对洛阳地区广大不特定群众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吴璧全将所得资金中42%至52%分配给胡某某团队作为提成,剩下资金大部分被那某某、吴璧全瓜分,未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经鉴定,截止2013年5月13日案发,该公司共吸收存款3033万元,未兑付2801.4万元,涉及集资群众310人。

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倪某甲应聘到***洛阳分公司任业务一部经理,负责非法集资业务。经鉴定,***洛阳分公司业务1部共吸收存款378万元,未兑付378万元,涉及集资群众3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抓捕经过、羁押证明、报案材料、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邀请函、照片、借款合同、群众投资表、账目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那某某、胡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姜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璧全、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璧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欣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璧全、倪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四册; 

3、被告人倪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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