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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吴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31995********,藏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色达县****村,无业。2018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9时许45分许,被告人吴某因无钱使用遂起意实施盗窃,后其至本市武某某武侯祠横街**号**栋**单元**号,趁无人之际潜入该住宅内。吴某在该住宅的卧室衣柜内盗走被害人赵某某一个白色钱包后逃离现场,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2017年12月16日,公安民警在本市武某某罗马假日广场附近抓获被告人吴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次犯罪中,吴某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7-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奕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及值班律师信息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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