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吴玉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6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200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3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玉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吴玉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玉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玉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玉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街**栋楼下,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推至该小区A27栋旁的空地上,再用随身携带的套筒扳手将该车内的4个天能牌电瓶取下并转移至旁边墙角处。当被告人吴玉某返回电动车旁,准备盗取另外2个电瓶时,被被害人谭某某发现。被告人吴玉某谎称是旁边物流公司上班的工作人员,但被被害人谭某某识破并拨打110报警。在等候民警时,被告人吴玉某为逃跑,用携带的T字型套筒扳手将被害人谭某某砸伤。被害人谭某某反抗,并将被告人吴玉某抱住,后两人摔倒在地。因被害人谭某某大声呼救,其妻子赶到现场,帮忙将被告人吴玉某控制,直到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吴玉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240元,被盗电动车(不含电瓶)价值9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及电瓶等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路线方位图、被害人病历记录、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玉某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电动车电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玉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抢劫犯罪因被告人吴玉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被告人吴玉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吴玉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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