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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玉某合同诈骗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036号

被告人吴玉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嘉兴市**区**镇**村**斗**号。因赌博于2017年4月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赌博于2019年2月27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玉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5日、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9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以(2014)嘉秀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吴玉某应归还吴江市**织造有限公司价款29.59万余元及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2015年4月27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吴玉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执行。2018年4月至7月6日,被告人吴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短期租用办公场所和仓库的方式对外宣称经营公司,并以包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的价格采购布匹,诱骗高某某经营的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采取先支付小额货款,诱使高某某继续发货的方式,骗得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50D144F、100D144F的摇粒绒布共193989公斤,货款合计422.57万余元。被告人吴玉某将上述布匹销售给他人,所得货款仅支付定金、货款35万元,经高某某多次催讨,吴玉某又支付货款25万元,还被迫于2018年7月下旬向高某某退还100D144F摇粒绒布265匹,其余货款均被吴玉某用于赌博违法活动,后被告人吴玉某逃匿。经价格认定,涉案摇粒绒布共计价值人民币364.3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吴玉某退还给高某某的摇粒绒布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人吴玉某实际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92.3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玉某退赔高某某人民币11.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产品购销合同、对账单、码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流水、收条、图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价格认定书、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吴某甲、钟某某、钱某甲、王某某、吴某乙、李某某、种某某、顾某某、钱某乙、盛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玉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贵银

检察官助理  王晓璐

     2020年6月30

附:

1.被告人吴玉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90155****;

2.移送公安侦查卷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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