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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0年8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盗窃于2018年2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至晋江市**街道下埔社区松脚下33号,盗走被害人任某某的约100斤铜线;

2、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至晋江市**街道**路**号,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人民币300元及约5斤铜线;

3、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至晋江市**街道**路**号,盗走被害人卢某某价值1113元的铜线51.3斤;

4、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至晋江市**镇**村**工业区一租房,盗走被害人范某某约20多斤铜线;

5、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晋江市**街道**路**号旁的活动房,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人民币约3000元;

6、2018年11月5日至8日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晋江市**镇坊**村**坊路**号,盗走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晋江市**镇**村道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从证人尤某某处扣押到赃物铜线69.9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被盗铜线的照片;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前科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任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谷某某、范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李科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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