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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吴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5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部分事实不清,分别于10月21日、12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1月20日、1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于2018年5月6日驾驶云A****白色东风日产小轿车,运输毒品从昆明市欲往昭通市镇雄县。当日11时许,当车行至昆明市盘龙区**服务区加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从该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3块共计8014.7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等;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排毒、提取、称量、取样、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芮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6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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