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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镇**村**自然村**号,在厦门市暂住海沧区**镇**村**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分别在本市华侨大学厦门校区和集美大学内实施扒窃,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华侨大学厦门校区凤竹餐厅入口处,扒窃被害人蒋某某放在随身背着的书包口袋内的一部白色华为荣耀10手机,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23元。

2、2019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集美大学万人食堂入口处,扒窃被害人全某某放在随身背着的书包口袋内的一部小米6手机,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91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41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洪华

检 察 员:吴 圆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一张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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