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底,被告人吴某某因没钱开销产生犯罪念头,经过数日观察发现租住的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同一栋楼邻居云清钰系单身居住人员,遂决定对云清钰实施抢劫。2020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趁被害人云清钰下班回**村**号**房,从外部将该房电源切断并潜伏在门外。吴某某将开门查看的云清钰推倒在地拖入屋内并将门关上。在被害人云清钰挣扎呼救时,吴某某咬住被害人云清钰右脸脸颊压制反抗,威胁被害人强行所要钱财。云清钰被迫通过支付宝向吴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元。2020年1月4日18时许,公安民警抓获吴某某。
经鉴定,云清钰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照片等书证;
2. 被害人云清钰的报案与陈述;
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书;
5. 辨认笔录与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入户抢劫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余中
书记员:肖燕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手机1部扣押在案,保管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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