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抢劫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清钰,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7********,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摩的司机, 租住海口市美兰区******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委会****号。2016年8月26日因非法持有警用装备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底,被告人吴某某因没钱开销产生犯罪念头,经过数日观察发现租住的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同一栋楼邻居云清钰系单身居住人员,遂决定对云清钰实施抢劫。2020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趁被害人云清钰下班回**村**号**房,从外部将该房电源切断并潜伏在门外。吴某某将开门查看的云清钰推倒在地拖入屋内并将门关上。在被害人云清钰挣扎呼救时,吴某某咬住被害人云清钰右脸脸颊压制反抗,威胁被害人强行所要钱财。云清钰被迫通过支付宝向吴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元。2020年1月4日18时许,公安民警抓获吴某某。

经鉴定,云清钰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照片等书证;

2. 被害人云清钰的报案与陈述;

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书;

5. 辨认笔录与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入户抢劫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书记员:肖燕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手机1部扣押在案,保管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