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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清平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873号 

被告人吴清平,曾用名吴德洪,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6********,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9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1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清平201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清平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清平在顺庆区北湖巷228号小区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红色安尔达牌电动车盗走,价值575元;将被害人舒某某的红色贝斯特牌电动车盗走并推行到小区外,盗取该电动车上的六个电瓶后,将该电瓶车丢弃于北湖路路口,该车价值725元;将被害人唐某某停在小区内的电瓶车中六个电瓶盗走,价值264元。吴清平将十二个电瓶放置于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上,推行至顺庆区北湖路时,路人发现异常报警后被出警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564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9月1日,在值班律师余晓霞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清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被盗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清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清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清平系累犯、有四次盗窃犯罪前科、本次盗窃三人财物、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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