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淑清,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区**路**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区**路**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2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淑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14日、2019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左右,被害人雷某甲的哥哥雷某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雷某甲欲将其哥哥雷某乙取保出来,便想到其理发店内的顾客被告人吴淑清曾向其多次表示在公安局有熟人,后请吴淑清帮忙跑关系。2017年4月17日至6月12日期间,吴淑清五次以跑关系需要花钱打点为由分别向被害人雷某甲索取人民币3万、6万、10万、5万、15万共计3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吴淑清联系被害人雷某甲,让其准备钱款,后雷某甲和其父母钟某某、雷某丙三人来到吴淑清位于罗源县**镇**小区**栋**家中,将现金人民币3万元交给吴淑清,后吴淑清让其男朋友吴某某确认钱款后,雷某甲一家便离开。
2、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吴淑清再次联系被害人雷某甲,让其准备钱款,后雷某甲和其父母钟某某、雷某丙三人再次来到吴淑清上述家中,将现金人民币6万元交给吴淑清,吴淑清再次让其男朋友吴某某确认钱款后,雷某甲一家便离开。
3、2017年5月9日,被告人吴淑清再次联系被害人雷某甲,表示需再准备钱款跑关系,后雷某甲和其父母钟某某、雷某丙三人再次来到吴淑清上述家中,将所筹现金人民币10万元交给吴淑清,吴淑清再次让其男朋友吴某某确认钱款后,雷某甲一家便离开。
4、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吴淑清再次联系被害人雷某甲,让其筹集钱款,后雷某甲和其父母钟某某、雷某丙三人于次日来到吴淑清上述家中,将所筹现金人民币5万元交给吴淑清,吴淑清再次让其男朋友吴某某确认钱款后,雷某甲一家便离开。
5、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吴淑清再次联系被害人雷某甲,让其筹集钱款,后雷某甲和其父母钟某某、雷某丙三人再次来到吴淑清上述家中,将所筹现金人民币15万元交给吴淑清,吴淑清再次让其男朋友吴某某确认钱款后,雷某甲一家便离开。
被告人吴淑清于2019年1月1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淑清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叶某某自述情况说明、雷某甲与吴淑清的微信聊天记录、雷某甲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明细、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明细、吴淑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明细、中国银行交易明细、黄秋明手机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丙等13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淑清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罗公(刑侦)现检字[2019]第001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被告人吴淑清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雷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雷某丙、钟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吴淑清聊天记录光盘、雷某甲录音光盘;
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淑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3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欣
检察官助理:黄丹梅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淑清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352页;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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