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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淑华交通肇事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吴淑华,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53********,汉族,文盲,农民,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吴淑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淑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0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5时许,被告人吴淑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徐庄镇周庄村附近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未停车让行,与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行走的孙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淑华将孙某某拖至路边后逃离现场。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淑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淑华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淑华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淑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19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淑华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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