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吴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93********,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州**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永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6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起,被告人吴某在永平县境内以贩养吸,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能够查实的共计1333颗,净重129.5676克。其中,吴某向马某甲贩卖135次共计954颗,向马某乙贩卖7次共计21颗,向马某丙贩卖7次共计21颗,向马某丁贩卖1次2颗,向罗某某贩卖28次共321颗,向马某戊贩卖1次2颗,向马某己贩卖2次共计4颗,向马某庚贩卖1次2颗,向陈某某贩卖1次2颗,向权某某贩卖1次2颗,向梁某某贩卖1次2颗。被告人吴某在实施上述犯罪活动的过程中,还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位于永平县**镇**村**组**号的住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能够查实的吸毒人员有马某甲、王某某。
2018年10月16日21时许,永平县公安局民警在永平县**镇**村委会**宾馆**内抓获被告人吴某,当场从吴某左侧裤兜内和浴缸外侧边缘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5颗,经称量净重2.43克(平均每颗净重0.097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马某甲、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检查、称量、取样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1.9976克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坤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永平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卷宗十册、光盘三十九张;
3.扣押物品现存于永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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