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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诈骗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吴某,男,199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淮南市潘集区**小区****室。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吴某因犯诈骗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吴某到寿县**镇**街道张某甲经营的“如意超市”,虚构自己的车辆被交警队扣押,需要请客送礼,骗取被害人张某甲3条金皖牌香烟、3条硬壳中华牌香烟、1箱(四瓶装)古井贡酒献礼版白酒。经鉴定被骗财物价格为2470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吴某谎称有事急需用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1500元现金,供其挥霍,张某乙多次催要无果。

2020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吴某到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文一千树湾官某某经营的“某某便利店”,虚构自己订婚办事需要用烟酒,骗取被害人官某某6箱(四瓶装)零3瓶古井贡酒5年版白酒、7条金皖牌香烟、1条硬壳中华牌香烟、1条软壳中华牌香烟、2包七星金皖牌香烟。经鉴定被骗财物价格为6095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吴某到寿县**镇**街道汪某某经营的生活小卖部,虚构自己办事需要用烟,骗取被害人汪某某1条金皖牌香烟、3条硬壳中华牌香烟、一个公文包。经鉴定被骗财物价格为1654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吴某到寿县**镇**街道王某某经营的“某某烟酒批发部”,虚构自己订婚办事需要用烟酒,骗取被害人王某某6条零1包金皖牌香烟、6箱(四瓶装)高炉家和谐年份6年版白酒。经鉴定被骗财物价格为3686元。

被告人吴某以上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4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官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玉成

检察官助理:童润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在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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