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办理相关许可证,在进某某金溪湖非法采砂。被告人吴某某明知雷某某出售的砂系非法所得,安排货车多次在进某某**乡收购雷某某的砂。吴某某向雷某某、熊某某(另案处理)共计支付了322340元购砂款,购买了2878立方米砂。经鉴定,涉案河砂价格为273410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6月4日被进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勇

2019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