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海滨集资诈骗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吴海滨,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海滨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海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海滨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苍南县龙港镇内以经营礼品城商店、办培训班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借款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骗取资金,后将集资的钱款大部分用于偿还旧债、支付利息、赌博等非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止,扣除已归还的本金及利息外,被告人吴海滨共骗取500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董某某借款58.1万元,已偿还本金12万元,支付利息22.44万元;

2.2015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彭某某借款36.47万元,已偿还本金2.47万元,支付利息10.545万元;

3.2016年9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5万元,已支付利息1.35万元;

4.2017年开始,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吴连升借款120万元,已支付利息20万元;

5.2017年3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13万元,已偿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7200元;另外,被告人吴海滨将其店内的碗筷以1万元左右的价格折抵给被害人张某某;

6.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周某甲借款25万元,已支付利息4.8万元;

7.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吴某乙借款46万元,已还本金3万元,已支付利息6.03万元;

8.2017年7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吴某丙借款20万元,已偿还本金14万元,支付利息2.38万元;

9.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周某乙借款9万元,已偿还本金2.55万元,支付利息4200元;

10.2017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吴一统借款10万元;

11.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章某某借款20.8万元,已偿还本金7000元,支付利息2.29万元;

12.2018年2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7万元,已支付利息9800元;

13.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周某丙借款至少150万元,已支付利息10万元左右;

14.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梁某某借款20万元,已支付利息1.6万元;

15.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卢美华借款20万元,已偿还本金7.4万元,支付利息1.08万元;

16.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胡某某借款20万元,已偿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1.08万元;

17.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黄某甲借款10万元,已支付利息3000元;

18.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吴秋兰借款12万元,已支付利息4320元;

19.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周某丁借款80万元,已偿还本金36万元;

20.2019年2月,被告人吴海滨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借条、会单、执行受理通知书、押金单收据、店铺转让合同、价格计算单、民事起诉状、民事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支付宝转账明细、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周某甲、吴某乙、吴某丙、黄某乙、周某乙、吴某某、章某某、王某某、周某丙、梁某某、卢某某、胡某某、黄某甲、吴某某、周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海滨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易明细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海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海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内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海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文军

检察官助理:汤晓彬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海滨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