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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海某、吴某某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吴海某,绰号吴二娃,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1********,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蓬溪县**镇**村**号。2001年6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0********,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蓬溪县**镇**街**号。2002年4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大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7********,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蓬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海某、吴某某、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6月份,被告人吴海某在曾某某、苏某某、周某甲三人修建三凤镇农贸综合市场和房地产开发时,以其母亲照顾刘某乙为由,称刘某乙房屋应由自己家所有,到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后以其母亲冯某某名义与曾某某等人达成获得三套房屋的赔偿协议。因该项目尚未建成,协议赔偿的房屋未拿到。

2、2013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海某在刘某丙、苏某某、刘某丁三人进行三凤镇新农村建设时,以被占用的已置换给他人的土地属于自己所有为由,到新农村建设工地上阻碍施工要求入股,强制与刘某丙等人签订折价为17万元的入股协议,随后又变更为折价25万元,因工程长期未见收益遂要求退股,向刘某丙等人索要250万元人民币,致使工程停工,现财物未拿到。

3、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唐某某、蒋某某、梁某甲三人开设茶馆期间,见有利可图随即提出入干股,在唐某某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便在其茶馆内滋事,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蒋某某等人达成协议,即蒋某某等人一次性支付吴某某三万元钱,因茶馆被派出所查处停业未支付。后被告人吴海某多次联系唐某某要求将此事说清楚,并要求唐某某带其到遂宁找蒋某某,在唐某某不愿意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海某对唐某某实施殴打,后唐某某带被告人吴海某、吴某某、刘某甲一行人到遂宁找到蒋某某谈判,几天后,唐某某、蒋某甲、梁某甲每人出资一万,共计三万元,由唐某某存到被告人吴某某银行卡上。

4、2015年5月,被告人吴海某与其前妻黄某某入股三凤镇世纪豪情KTV,两人离婚后,黄某某提出退股,股东根据合伙协议,未答应黄某某退股要求,被告人吴海某便打砸世纪豪情KTV吧台,损坏玻璃墙、红酒杯等物品,因世纪豪情KTV股东怕再次受到吴海某骚扰,遂答应黄某某退股要求。

5、2017年9月,被告人吴海某经人介绍认识梁某乙并与其交往,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2017年11月28日,吴海某将梁某乙带至三凤镇五家湾学校后面,采取打耳光、用树枝抽打的方式对梁某乙实施殴打;同年12月22日凌晨,因被告人吴海某怀疑“龙龙娃”与梁某乙有关系,将“龙龙娃”带至梁某乙家对质,要求“龙龙娃”下跪并殴打;同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海某怀疑周某乙与梁某乙有不正当关系,在三凤镇的小弯处对周某某实施殴打。

6、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容留方某某、王某某、“川娃子”在遂宁市街市花园处租住房内吸食冰毒;2018年11月25日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容留龙某某、滕某某在遂宁市街市花园处租住房内吸食冰毒,由滕某某给付200元费用;2018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容留方某某在遂宁市燕栖街租住房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某、吴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殴打的方式索取他人财物,三人属于共同犯罪,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阻止施工、滋扰的方式索取他人财物,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财物尚未到手,属于未遂;被告人吴海某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吴海某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斌州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海某、吴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蓬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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