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海南(绰号“南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斗**镇**村**组。被告人吴海南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0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海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海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海南于2018年11月,与刘某甲、张某某(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吴海南介绍,共同加入电信诈骗团伙,并约定所得利润3人均分。该诈骗团伙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向被害人推荐虚假的“**基金”网站,谎称投资“**基金”即可分享红利,诱骗被害人在虚假网站上注册并充值。被害人需要充值时,由张某某以“中银基金客服”的身份诱导被害人将钱款转至指定的银行账户,通过修改后台数据使网页上显示被害人账户资金及获利情况,让被害人误以为充值成功且分得红利;被害人需要小额提现时,由张某某将小额款项转账给被害人,让被害人误以为可以随时提现,取得被害人信任。尔后,该诈骗团伙继续诱骗被害人加大投资,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害人钱款转至诈骗团伙控制的账户后,由周某某、刘某乙(均已判决)持银行卡将赃款取出后交由张某某,由张某某扣除工资、日常开销、所得利润后将剩余款项交由被告人吴海南及刘某甲,由二人交给诈骗上家。2018年11月24日至12月1日间,被告人吴海南伙同刘某甲、张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重庆、吉林、广东等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2519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24日至28日,被告人吴海南伙同刘某甲、张某某及诈骗上家,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重庆市万州区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6490元。
2.2018年11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吴海南伙同刘某甲、张某某及诈骗上家,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吉林省吉林市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350元。
3.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1日,被告人吴海南伙同刘某甲、张某某及诈骗上家,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广东省广州市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9960元。
4.2018年11月27日至29日,被告人吴海南伙同刘某甲、张某某及诈骗上家,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贵州省天柱县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4280元。
5.2018年11月27日至30日,被告人吴海南伙同刘某甲、张某某及诈骗上家,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四川省成都市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6280元。
6.2018年11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吴海南伙同刘某甲、张某某及诈骗上家,采用上述手段,骗得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34496元。
7.2018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被告人吴海南伙同刘某甲、张某某及诈骗上家,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广东省广州市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19340元。
被告人吴海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证据手续、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海南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海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海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海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在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海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海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海南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