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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谢某某组织卖淫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号**栋**单元**号,住香格里拉市**镇**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8月6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杨占文,香格里拉市合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住香格里拉市**镇**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8月6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马永寿,云南润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与谢某某两人商量一起合伙组织卖淫并从中抽取30元-100元不等的提成。之后二被告人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珠大道顺航修理厂旁的废旧厂房里共同租了四间平房,吴某某联系了龙某某和浩某某,谢某某联系了刘某某到出租房实施卖淫活动。李某某主动联系到吴某某后在出租房实施卖淫活动。越南籍女子联系谢某某后也到出租房实施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谢某某负责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珠大道顺航汽修厂口的路边招揽客人,被告人吴某某则负责望风。2019年8月5日晚22时许,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建塘派出所民警在出租房内当场抓获5位卖淫女。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经查,二被告人举报的线索内容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浩某某、李某某等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吴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为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丰晓琳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手机2部、光盘3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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