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杨焰雄,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7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住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号。曾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0月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飞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乡**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二期**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9月0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住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4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6月03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09年03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03日。
被告人王路明,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0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03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0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焰雄、王路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吴某、蒋某涉嫌盗窃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1月16日补查重报;2020年03月0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4月02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01日、2020年02月1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杨焰雄、王路明涉嫌盗窃一案于2020年03月0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4月02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7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将两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1.2019年3月26日晚20时许,在被告人杨焰雄的安排下,被告人吴某叫王路明联系吊车及货车至安宁市**厂**车间旁露天货场上拉**钢坯,被告人蒋某负责吊车、货车司机和车辆的进出,并和王路明安排的保某某对接具体钢坯装载事宜,最终**钢坯被拉出并销售给纳某某。吴某按照杨焰雄的要求将吴某某的私人账户提供给王路明用于代收该批钢坯货款19.58万元,后吴某某又根据吴某的指示分多次将货款转出,被杨焰雄用于偿还债务和发放工资。经鉴定,被盗81.6吨钢坯价值33.7193万元。
2.2019年3月28日晚20时许,在杨焰雄的安排下,被告人吴某再次叫王路明、姚某某分别联系吊车和货车至同一地点拉钢坯,吊车及三辆货车到达**厂后门,仍由被告人蒋某负责人和车辆进出及具体钢坯装载事宜,在吊装钢坯的过程中被人发现,当时已装上货车的钢坯共计35根,重量为70吨。经鉴定,该70吨钢坯价值为28.92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相关说明、企业登记表、现场称量记录、质押融资等合同;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邱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甲、胡某某、保某某、姚某某、吴某某、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焰雄、吴某、蒋某、王路明的供述及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焰雄、吴某、蒋某、王路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杨焰雄、吴某、蒋某、王路明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焰雄、吴某、蒋某、王路明现被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十一册,光碟二十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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