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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道**小区**楼**门**室,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间,在本市朝阳区**乡**园区物业处,利用自己担任北京**有限公司**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办公使用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车牌号:京NG****)、埃尔法牌汽车(车牌号:京N6****)两车抵押给他人,经鉴定两车共计价值人民币82万元。

后被告人吴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7.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天毅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黑色奔驰牌越野车1辆;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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