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四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浙江省嘉善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符永新(绰号:小箍桶),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浙江省嘉善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镇**园**号。曾因犯诈骗罪,2015年10月2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江苏丁山监狱服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朱明荣,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苏省苏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沈志红,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浙江省嘉善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2015年10月2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兴根,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苏省苏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街**号。曾因犯诈骗罪,2018年6月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符永新、朱明荣、沈志红、徐兴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7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初,被告人吴某某、符永新、朱明荣、沈志红、徐兴根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经通谋后,欲通过骗取承兑汇票进而截留贴现款的手段骗取钱财。
2014年1月上旬,被告人吴某某、符永新、朱明荣、沈志红、徐兴根以及梁某某等人以低于正常贴现率贴现为诱饵,将湖北**物资有限公司的李某某、尹某某夫妇从武汉市汉阳区钢材市场骗至上海市、江苏省无锡市等地,后以验票的名义骗取李某某、尹某某手中湖北**物资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万元承兑汇票1张,并通过吴江**不锈钢器皿厂、无锡市**物资有限公司等公司贴现人民币1440.75万元,后通过银行转帐给梁某某。梁某某及被告人吴某某、符永新、朱明荣、沈志红、徐兴根等收款后转账人民币550万元给湖北**物资有限公司李某某、尹某某, 把剩余款项截留,其中的人民币565万元由被告人吴某某、符永新、朱明荣、沈志红、徐兴根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信息查询表、承兑汇票资料、承兑汇票贴现资料、贴现资金相关账户资料、银行账户流水、无锡**物资有限公司转账记录、苏州市吴江**不锈钢器皿厂等公司的工商资料、刑事判决书、服刑证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尹某某、梁某某、查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符永新、朱明荣、沈志红、徐兴根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符永新、朱明荣、沈志红、徐兴根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符永新、朱明荣、沈志红、徐兴根均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英
检察官助理:祁怀森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符永新、朱明荣、沈志红、徐兴根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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