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吴永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路**号**楼。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5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永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被告人吴永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夫妇等人聚餐,22时许,吴永某以帮李某某抱孩子及帮忙扶李某某丈夫周某某为由进入李某某家中。使用暴力手段脱去李某某衣服,亲吻李某某的胸部并用手指插进李某某阴道,欲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吴永某在遭到李某某的激烈反抗后殴打李某某面部、腹部,并继续试图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吴永某在听到周某某敲门声音后,遂停止其行为,周某某进门得知该消息后与吴永某理论,遭到吴永某的殴打,吴永某的暴力行为致使李某某、周某某受伤。经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头皮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某口腔黏膜破损及体表软组织挫伤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吴永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永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永某在犯罪过程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耀刚
检察官助理:费梓炀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永某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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