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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5********,苗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小区**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在凯里地区用随身携带的梅花起子打开他人电动二轮摩托车的前盖搭线启动后将车辆盗走。

1.2019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凯里市城东安置区15栋1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火焰红雅迪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以1100元卖给他人获得的资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该车辆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633.2元。

2.2019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凯里市弗莱名戈l栋2单元,盗走被害人陆某某的一辆优狐牌聚无霸二代电动二轮摩托车。该车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896.31元。

3.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凯里市翰林华庭停车场摩托车停放区,盗走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深银灰色爱玛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该车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835.42元。

4.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凯里市永丰东路中兴幸福里停车场,盗走被害人袁某某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二轮摩托车。

5.2019年12年3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凯里市和谐家园二期3栋楼下,盗走被害人顾某某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二轮摩托车。

6.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凯里市迎宾大道隆源公馆6栋地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白色小刀牌电动二轮摩托车。

7.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凯里市物资局宿舍楼,盗走被害人庄某某的一辆蓝色立马牌电动二轮摩托车。

8.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凯里市永乐路国贸购物中心旁摩托车停放点,盗走被害人盘某某的一辆白色小刀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该车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476元。

9.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新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该车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4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凯里市上马石和谐里小区被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吴某某盗来放在其住处楼下的吴某某的白色台铃牌电动二轮摩托车、陆某某的红色优弧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同月8日、17日查获的车辆公安机关已发还给吴某某、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服、睡衣、鸭舌帽、梅花起、扳手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甲、陆某某、王某乙等9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琳、李燕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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