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吴永建,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永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永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1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永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吴永建至丹阳和谐家园售楼部门口、河阳农商银行门口等地,乘隙采用接线启动、驾驶等方式先后盗窃电动自行车三辆,价值人民币198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吴永建至丹阳市云阳街道和谐家园售楼部门口采用直接驾驶的方式盗窃红色双禾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卖至河阳镇一摩配店。经鉴定,该红色双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40元。
2.2020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吴永建至丹阳市曲阿街道河阳农商银行门口采用滑行、接线启动的方式盗窃橙色金箭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卖至扬州。经鉴定,该橙色金箭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38元。
3.2020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吴永建至扬州市邗江区高桥路邗沟闸东南角凉亭内采用乘隙方式盗窃黑白色绿源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卖至扬州一路边修车店。经鉴定,该黑白色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3元。
被告人吴永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严某某、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永建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7.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永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永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永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永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雅静
检察官助理:邵慧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吴永建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补充证据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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