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永川,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 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永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吴永川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农贸市场附近,趁被害人乐某某不备之机,将乐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iPhone11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后以1300元销赃。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iPhone11手机价值人民币5099元,
2020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吴永川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农贸市场附近,趁被害人雷某某买菜不备之机,将雷某某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华为畅想9Plus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后以500元销赃。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华为畅享9Plus价值人民币899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吴永川在南岸区南坪农贸市场被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吴永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乐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永川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永川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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