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街道**社区。因犯盗掘古墓罪于2003年5月12日被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盗掘古墓葬案,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与邓某某(另案处理)共谋一起盗掘古墓葬,其后,二人携带铁锹、铁铲等工具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李某甲古墓葬处,从该古墓葬顶部挖掘一个洞,欲盗窃古墓葬内的物品,因未发现可盗物品便离开现场。2006年3月28日,原遵义县文化体育局确定李某甲墓为遵义县重要文物保护点。2016年12月23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将李某甲墓列为遵义市播州区第一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提取到的烟蒂中检出的STR分型与吴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吴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掘古墓葬,致使古墓葬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绍南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册及补充材料(鉴定文书及情况说明)共计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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