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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诈骗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558号

被告人吴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号**单元**室,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于2018年至2019年,在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号楼北京**有限公司,伙同郭某某(已起诉)、程某某(已判决)等人,以该公司可以举行拍卖会帮客户出售收藏品为由,以收取定金、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单某某(男,75岁,北京市人)等28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

被告人吴某后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单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讯问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八里庄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璐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预审案卷10册,补充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本案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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