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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河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吴某河,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村民委员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已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河先后多次向吸毒人员郑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俗称“茶”),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河到恩平市**酒店门口附近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贩卖价值200元人民币的毒品“K粉”一小包,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2、同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河到恩平市**公园门口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贩卖700元人民币的毒品“K粉”一小包和400元的毒品“茶”一小包,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100元;

3、同月1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吴某河到恩平市**酒店门口附近向吸毒人员郑某某贩卖价值200元人民币的毒品“K粉”一小包,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4、同月2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吴某河到恩平市**酒店门口附近向吸毒人员郑某某贩卖价值400元人民币的毒品“K粉”一小包,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5、同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吴某河到恩平市**酒店门口附近向吸毒人员郑某某贩卖价值400元人民币的毒品“K粉”一小包,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河贩卖毒品给郑某某共3次、贩卖毒品给吴某某共2次,合计贩卖毒品共5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相关书证;

3.证人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河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河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吴某河的犯罪前科记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又再次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理;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能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剑波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河现羁押在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6张。

3.扣押的毒品氯胺酮3小包、毒品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2小包、白色华为手机一台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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