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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吴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拱墅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温州市瑞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吴某通过网络渠道向贾润芳(已判决)购买从“松**”等淘宝店铺后台获取的客户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共3万条,支付人民币22115元。

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渠道向肖何(已判决)购买从“花**”等淘宝店铺后台获取的客户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共8万余条,支付人民币29965元。

2018年8-11月间,被告人吴某将其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渠道出售给qq昵称“a怪客”“骑士”等人,销售金额人民币11万余元,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2018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吴某在本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润芳、肖何、陈瑞、李某甲、章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

4.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勘验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购买的形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1万余条,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艳苹

2020年9月17

                                      

附件: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物品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Seagate移动硬盘

壹个

黑色Seagate移动硬盘,500GB

2

lenove笔记本电脑

壹台

银色lenove笔记本电脑

3

苹果平板电脑

壹台

银色苹果牌平板电脑,内存16GB,序列号:DMPMD4VWFK10

4

OPPO手机

壹只

黑色OPPO手机,

IMEI1:864329037475512,

IMEI2:864329037475504,

本机号码:186*******

5

OPPO手机

壹只

玫瑰金色OPPO手机,

IMEI1:866511035699510,

IMEI2:866511035699502,

本机号码:136*******

6.

OPPOR5X手机

壹只

型号PBCT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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